琼州海峡发生碰撞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今年3月,“嘉禾128”轮与“桂钦渔22668”轮在琼州海峡发生碰撞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失踪。7月29日,记者了解到,主责船“桂钦渔22668”轮存在肇事逃逸行为,3人已被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桂钦渔22668”轮肇事逃逸

据介绍,2023年3月17日5时57分45秒,浙江嘉兴市嘉禾船务有限公司所属杂货船“嘉禾128”轮装载硅锰合金957.5吨自钦州港开往珠海港航行途中,在琼州海峡西口与广西北海市黄某欣实际所有的西行渔船“桂钦渔22668”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嘉禾128”轮破损进水沉没,4人死亡,2人失踪,约4吨柴油泄漏;渔船“桂钦渔22668”轮船艏破损,网撑固定钢丝断裂;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94万元。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资料图片)

海南海事局于7月27日发布的琼州海峡“3·17”“嘉禾128”轮与“桂钦渔22668”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显示,“桂钦渔22668”轮与“嘉禾128”轮发生碰撞后,采取了停船的操作,检查本船受损情况,在不危及自身安全情况下,没有对事故另一方采取救助行动,停船十余分钟后,没有报告海事、渔业渔政、公安等有关主管机关,于6时12分驶离事故水域,开往北海港。驶离现场约1个小时,船长于6时57分时拨打船东电话但未接通,7时32分再次拨打电话,告知船东黄某欣发生碰撞事故。黄某欣没有将该事故信息报告有关主管机关。

经调查问询,“桂钦渔22668”轮船长、船东承认知道事故发生且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等事实。“桂钦渔22668”轮船长明知发生碰撞事故,在不危及自身安全情况下没有对事故另一方采取救助行为,在未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的情况下,擅自驶离事故现场,构成肇事逃逸。

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该事故是两船互有过失的责任事故。“桂钦渔22668”轮作为交叉相遇局面中的让路船,疏忽瞭望,未能及早发现来船并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未履行让路船义务及早避让来船,导致两船形成紧迫局面、陷入紧迫危险;近距离盲目大角度转向,致使两船发生碰撞事故,应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驾驶员郑某荣为事故直接责任人。“嘉禾128”轮在两船进入紧迫危险后未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为,“嘉禾128”轮应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还指出,驾驶人员郑某荣,未持有有效船员职务适任证书,驾驶操纵“桂钦渔22668”轮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是事故直接责任人,责任人郑某荣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船长岑某辉为“桂钦渔22668”轮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自身未持有职务船员适任证书,长期不进行进出港报告,逃避安全监管,放任未持有有效职务船员适任证书人员在琼州海峡交通密集区独自操纵驾驶船舶,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另外,其明知事故发生,不救助、不报告任何有关主管机关擅自驶离现场,肇事逃逸,岑某辉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船舶实际所有人黄某欣为“桂钦渔22668”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未订立劳动合同,全船10人均无证上岗开展渔业生产作业,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接到船长事故报告后,未要求船长将事故情况报告任何相关主管机关,未要求船长采取救助行动,船舶实际所有人黄某欣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表示,“桂钦渔22668”轮发生碰撞事故不报告、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建议洋浦海事局对该轮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给予实际所有人、船长和责任船员行政处罚。“桂钦渔22668”轮进出港不报告、不按规定配员、船员不适任,相关责任人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建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渔业主管部门对该轮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给予实际所有人、船长和责任船员行政处罚。调查发现相关管理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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